法例

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打擊洗錢條例)已於2012年4月1日起實施。按照打擊洗錢條例,任何欲經營匯款及/或貨幣兌換服務(即打擊洗錢條例所界定的金錢服務)的人士必須向海關關長(關長)申領牌照。在沒有關長發出的牌照情況下經營金錢服務,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罰款100,000元及監禁6個月。根據打擊洗錢條例,關長是有關當局,負責監管金錢服務經營者(即匯款代理人和貨幣兌換商)、監督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在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責任和其他發牌規定的合規情況,以及打擊無牌經營金錢服務。

 

以下是與可疑交易報告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有關的其餘五項法例的連結:-

-《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第405章)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
-《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575章)
-《聯合國制裁條例》(第537章)
-《大規模毀滅武器(提供服務的管制)條例》(第526章)

 

 

香港海關要求《金錢服務經營者》應紀錄與客戶維持業務關係的期間內備存所有資料〔無備存限期〕,及在有關業務關係終止後的6年期間內備存,並可能作出抽查。

 

當中條例規定,任何欲經營匯款及/或貨幣兌換服務的人士或機構,需嚴格遵守以下要求,違者可能會不獲發牌照、被罰款、或嚴重者會被檢控。

 

盡職客戶審查;

備存紀錄;

持續監察;

提交香港海關要求的季度交易報告;

舉報可疑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