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金錢服務經營者申請牌照的常見問題
何謂金錢服務經營者?*
A: 金錢服務經營者是指經營貨幣兌換服務或匯款服務的人士或機構。
在「打擊洗錢條例」下,誰是金錢服務經營者的有關當局? *
A: 海關關長是「打擊洗錢條例」下的有關當局。
在「打擊洗錢條例」下, 如果我想經營貨幣兌換及/或匯款服務,我應該怎樣做?*
A: 在「打擊洗錢條例」下,有意經營金錢服務行業的人士,必須向海關關長申請牌照。
持牌人在什麼情況下違反打擊洗錢條例指明的條文,即屬犯罪?
A: 根據《打擊洗錢條例》第5條,明知或出於詐騙任何有關當局的意圖即屬犯罪。
任何金融機構的僱員、或受僱為金融機構工作、或關涉金融機構的管理的人在什麼情況下違反打擊洗錢條例指明的條文,即屬犯罪?
A: 根據《打擊洗錢條例》第5條,明知或出於詐騙任何有關當局的意圖即屬犯罪。
什麼時候要完成盡職審查程序?
A: 建立任何業務關係前或執行指明非經常交易前也需要完成盡職審查程序。
所有客戶及交易文件及紀錄應在與客戶維持業務關係的期間內備存,及在有關業務關係終止後的幾年內備存?
A: 根據指引第8.4段,在與客戶維持業務關係的期間內備存,及在有關業務關係終止後的六年內也需要備存客戶記錄。
如身分核實在建立業務關係後 30 個工作天後仍未能完成,應如何處理?
A: 根據指引第4.7.8段,需要暫時中止與客戶的業務關係。
金融機構最低限度應每年對所有高風險客戶進行多少次覆核?
A: 根據指引第4.7.13段,每年應對高風險客戶進行一次覆核以進行盡職審查及持續監察程序。
金錢服務經營者需於何時申請牌照?*
A: 金錢服務經營者於2012年4月1日起向海關關長遞交牌照申請書。
如何申請?*
A : 可以書面或以電子形式申請。(本公司可代辦)
海關關長是根據甚麽條件批給一個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
A : 簡要來說,申請人(或其任何合夥人 / 董事 / 最終擁有人)必須是沒有曾被裁定犯第30(4)條詳列的罪行、或非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同時該用作經營金錢服務的特定處所必須是海關關長認為適合的處所。
牌照的有效期有多久? *
A : 牌照的有效期為兩年。持牌人須在牌照期滿前45日或之前遞交續牌申請。
如沒有申請牌照,可否營業?*
A : 在沒有申請牌照下營業,屬於無牌經營,違者已觸犯法例。
無牌經營、未有遵守盡職審查、或未有備存完善客户及交易紀錄的罰則 *
A : 任何金融機構的僱員、或受僱為金融機構工作、或關涉金融機構的管理的人,如出於詐騙該金融機構或任何有關當局的意圖而違反指明的條文,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7年及罰款一百萬元,此外,香港海關可命令該金融機構繳付最高數額一千萬元或因有關的違反而令該金融機構獲取的利潤或避免的開支的金額的3倍的罰款(以金額 較大者為準)。
申請人的基本要求?
A: 可以以香港有限公司、香港無限公司及海外公司申請。
申請牌照的程序
A : 申請人向香港海關提供了海關要求的有關全部文件後,海關會要求申請人繳交申請費用〔基本費用是HK$3,310,另每位 “適當人選” 的審查費用是HK$860,如有多於一處營業處所,每處營業處所另加$2,200〕,繳交申請費用後,海關會安排與申請人會面,並向申請人發出一份《補充資料表格》,海關會同時審查公司和申請人的資料,然後海關會派人員實地考察申請人的營業處所,最後,海關會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申請結果。
發牌後的重要事項
A : 當領取牌照時,香港海關會要求持牌人遞交《合規主任》及《洗錢報告主任》的人選資料,並要求持牌人每季遞交持牌公司的交易紀錄及宗數;另外需及時向海關報告可疑交易及可疑客戶的資料。
持牌期間,如持牌人需要作出任何更改(如更改洗錢報告主任) ,該持牌人須在自改變發生之日起計的一個月內,書面向海關具報有關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