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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於2012年4月1日起實施。任何欲經營匯款及/或貨幣兌換服務的人士必須向海關關長(關長)申領牌照。關長是發牌當局,負責執行金錢服務經營者(即匯款代理人和貨幣兌換商)的發牌制度,以及監督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在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責任方面和其他發牌規定的合規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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