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換店欺騙手法及有關條例

建立於 05 二月 2013

Published on Nov 9, 2012
找換店欺騙手法及有關條例
香港是遊客熱門地區和購物天堂,但一些和遊客息息相關的行業卻出現劏客行為。
有旅客於找換店兌換外幣,惟後來發現兌換所得,與市面匯率相差近三千元,旅客報警求助。很多時市民或旅客並沒有留意找換店需要清楚列出匯率,而任由找換店職員提供的匯率兌­換。
根據<貨幣兌換商條例>第34章第6條,貨幣兌換商進行任何貨幣與港元的兌換交易,貨幣兌換商須設置一塊告示牌,展示他向顧客買入和賣出有關貨幣的當時淨匯率。
消委會統計顯示,近三年旅客對本港產品及服務投訴數字按年上升,去年全年數字較一○年增加近一成半,達二千三百四十二宗,截至今年六月,消委會亦已接獲一千零四十一宗投訴­。
不單是旅客,市民有時也需要前往找換店和金融機構進行匯款交易。為打擊洗黑錢活動,原來匯款時亦有一些條例要求要注意。

內地漢洗3.5億黑錢囚4年

建立於 05 二月 2013
【本報訊】二十七歲內地漢以工作簽證來港,先後報稱從事售貨員及業務員等工作,賺取每月五千元收入,卻於四年間涉嫌在港開多個銀行戶口替他人洗黑錢,涉款二十七億多港元,男子被控五項洗黑錢罪,昨日在高院承認其中三罪,涉款約三億五千萬元,餘下兩罪包括一項涉款二十四億三千多萬元的控罪,則獲控方同意於法庭存檔。法官延至下周一判刑。
 

 被告李泳濼,承認的三項控罪指他於○六年六月八日至一○年九月十八日間,在其一個滙豐銀行戶口及兩個渣打銀行戶口,處理合共二億八千多萬港元及約八百四十七萬美元(約六千六百萬港元)黑錢。案情指被告於○六年八月申請簽證來港獲准,其後至前年十二月為止每年均延長簽證,期間報稱任銷售員及業務員等。

 

控方指被告留港期間從無報稅,他○六年六月開設滙豐戶口時報稱在貿易公司任售貨員,月薪低於五千元,但戶口在七個月間分一千八百多次存入共二億六千萬港元和八百四十七萬美元,並分八百六十多次全數提走。他於○八年十月在渣打開戶,並報稱在運輸公司任經理,於半年間分二十三次存入二千三百萬港元並分二十七次全數提走;他○九年七月又在渣打開戶並報稱從事運輸業務,於一年兩個月間分十三次存入約一百萬元並分二十七次全數提走。

 

被告於前年十月經羅湖返內地被捕,初時聲稱來港任匯款代理,及後報稱任找換員,但調查指戶口資金流向不脗合匯款業務方式。辯方昨求情指案件不涉及國際犯案,被告亦有焦慮症且獲家人支持望法庭輕判。

 

案件編號:HCCC 292/2012

中國銀聯匯率參考

建立於 05 二月 2013

銀聯咭國外消費匯率參考

http://en.unionpay.com/front_ExchangeRate.html

洗黑錢5.5億 潮州漢囚5年

建立於 05 二月 2013

潮州籍男子持雙程證來港經營電子貿易公司,一年之間公司戶口提存近千次,涉款共5.5億元,警方在調查另一宗欺詐案時揭發,拘捕該名潮州漢,他昨在高院承認洗黑錢。辯方求情指被告犯案乃受人指使,他每月只得約6000元酬勞,法官不信納,押後至下周四判刑。

稱受人指使 每月酬勞6000
 
被告陳少豐(41歲)案發前與妻兒在深圳居住,原經營賣電話卡小本生意,至2010年透過在匯款店工作的同鄉介紹,在港開戶口處理款項掙外快。
案情指出,警方去年4月調查一宗涉180萬美元的欺詐案,查出其中33萬元存入豐泰電子(香港)有限公司戶口,被告是該公司唯一董事及股東。
公司戶口一年提存近千次
 
警方調查下發現,2010年2月至2011年5月期間,該戶口存入及提款次數逾900次,涉款約5.5億元,其中1.55億元由該戶口轉成澳元、加元、歐元及美元,另有880萬及957萬元分別由被告及其妻提取。被告於2011年5月13日在羅湖入境時被捕,警誡下辯稱公司戶口所得是生意收益。
辯方求情稱,被告犯案乃受人指使,不清楚涉案款項來源,又指被告及妻子戶口雖有巨款存入,但不屬於他們。辯方續指被告每處理100萬元人民幣,只有100元報酬,連同底薪每月約收6000元。法官不信納求情理由,認為涉案款項龐大,並涉及其他貨幣,犯案規模不小。

案件編號︰HCCC37/12】
資料來源 : 明報

 

經營兌換或匯款服務 須領取海關牌照

建立於 05 二月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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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10-29
旁白:香港法例規定
熒幕蓋字:《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
旁白:任何人在香港經營貨幣兌換或匯款服務,無論是以店舖、網上、辦公室、家居或其他形式經營, 都必須向海關關長申請牌照,無牌經營貨幣兌換或匯款服務是違法的,市民可上海關網頁查閱持牌經營者的資料,懷疑有人無牌經營,請即以電郵、郵件或海關熱線 2545 6182舉報
熒幕蓋字:香港海關標誌
經營兌換或匯款服務 須領取海關牌照
熱線: 2545 6182
http://www.customs.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