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錢服務經營者違反客戶盡職審查的規定被判罰款

Created on 30 November 2016

一名持有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的合夥人今日(十月三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十二項沒有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籌集(融機構)進行客盡職的控罪罪成合共被判罰款二萬四千元海關人員在一次合規視察中發現該名女合夥人並沒有就於二一四年八月至一五年七月期間進行的十二項滙款交易記錄匯款人的姓名識別文件的號碼及地址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籌集(融機構)於二一二年四月一日實施香港海關提醒各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必須遵守法例關於客盡職審及備存紀錄的規定違法者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七年及罰款港幣一百萬元

 

(Source: HKCE website 20161128 https://eservices.customs.gov.hk/MSOS/common/circulars)